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永嘉刑事律师
2025-05-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2.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支付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工资相关款项以及社会保险费的争议。3.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辞退费、迟期结算费等而发生的争议。4.劳动条件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劳动条件的争议。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纠纷:劳动者与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因提供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而发生的争议。6.社会保险和福利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权益的争议。7.其他劳动争议: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岗位调整、考核评估等方面的争议。特别是当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加班费或违反劳动法规的其他行为时,劳动仲裁机构会直接受理并调解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劳动关系中的民事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特别是在因工伤害、非法用工等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维护。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涵盖了劳动关系中几乎所有可能出现的争议类型,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条:本法适用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集体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法所称的劳动争议,是指发生于劳动者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益而产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及其有关组织之间,在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并且这类争议是在两个或以上的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因工伤害的,受害者可以依照本编规定维护民事权益,同时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用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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